所謂「法治」(rule of laws),顧名思義就是「依法而治」,亦即以法律為治國、治人、治事的準則之意。而法律係由人民的公意來訂立,治理國家的一切事務均需依靠法律。
法治的中心觀念就是「平等」。法治之下無例外的情事,不論權力大小、地位高低,均應接受法律的約束;法治亦貴在能夠實踐,若嚴於立法,而不能充分實行,亦無助於平等機會的建立。
一般而言,在民主國家中,法治基本上有以下幾項特質:
(一)國家的基本組織和作用,都由憲法明文規定。
(二)依法行政,依法審判。
(三)人民的權利、義務悉由法律規定。
(四)政府行使權力的方法,由法律規定之。
(五)如因行政行為的不當,使人民權利受損時,被害人可提請救濟。
另外,法治絕非等於嚴刑峻罰、不通人情,因為法律乃代表著公平、正義與真理,其功用在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個人權益。一般人常對於「法治」或「法律」存有一種誤解,總認為法律主要是用來制裁或懲治壞人的。事實上,法治最根本的精神乃在於保障人權。法律之所以要制裁或懲治壞人,乃是因為這些人侵犯了他人的「生存權」(如:殺人)、「財產權」(如:搶奪、竊盜等)或「隱私權」(如:偷拍)等等…。處罰只是一種手段,而保障人權才是它的最終目的。
香港的法治
法治是一個在香港流行的詞彙,也是一個大家重視和擁護的慨念。法治是社會秩序的基礎。如沒有法治的社會 :
1. 人民權利受政府及有權勢的人任意侵犯
2. 人民的權利和責任不能清晰界定,糾紛無法有效解決,各方尋求有權勢的人協助,甚至用暴力解決,貧弱的人受欺壓,社會秩序混亂,營商環境惡劣,民生苦困!
我們需要能夠和平共處,我們的社會才能有建設,有進步。作為一個社會的成員,我們必須努力不懈地去減少及消減種種存在的矛盾,使到我們社會的力量可以積極地發揮。法治的一個主要作用,就是提供一個公平及文明的方式來解決矛盾。現時的香港擁有一個法治的制度,亦有一個認同法治好處的共識。我們應該善用這個基礎來解決我們面臨的矛盾。香港處於一個很特殊的環境。在1997 年它的身分由英國殖民地轉變為中國特別行政區。<<基本法>>訂下了這個轉變的種種安排,其中包含了香港未來發展的安排,其中最重要的,就是香港政制的發展。
我們談論政制發展,不應忘記香港的種種前因。由英國殖民地轉變為中國特別行政區這個過程,可說是順利完成了。這是有賴於一個大家接受的政治安排。同樣,香港政制發展的順利進行,也是有賴於一個大家接受的政治安排。
這政治安排的模式,引起不少爭議。這不足為奇,因為這是一個涉及理念,利益及權力分配等的重大問題,對這種情况,<<基本法>>的安排就是沒有共識則不能改變現行制度。這個共識須由中央人民政府,特區政府和香港立法會達成。這是<<基本法>>的規定,所以我們以法治基礎談政制發展,不能忽畧<<基本法>>在這方面的規定。
在私人或商業問題上,雙方談判不能解决的事件,可以訴諸法律,由法庭去解決。但是政制發展不是這一類的問題,<<基本法>>規定各方面必須達成共識,否則維持現狀。所以這問題不能循一般法律途徑解決,只能循<<基本法>>的規定去解決。這過程可能漫長,<<基本法>>設立的種種制衡可能引起不滿,但是我們需了解<<基本法>>的安排,是一個由歷史環境產生出來的政治現實,也是份我們法制的一部 ,而我們應從一個法治角度去正視這個問題。 2我們同時也應該看看歴史環境。<<基本法>>起草時,大家都了解到,香港與內地將會不斷地演變。<<基本法>>第五條有 “五十年不變” 的字眼。怎樣解釋呢?是否在2047 年前一成不變,而 2047 年後則全部改變呢?我相信大家不會接受這個解釋,也從來沒有人對“五十年不變” 的意思提出質疑,因為大家都了解,這五十年是一個過渡期,而<<基本法>>憧憬的,就是期間香港與內地的演變過程將配合而引致一個互利的局面。五十年前的今天,沒有人能預料到香港和中國的發展程度。同樣我們亦難預料2047 年香港和中國的情况會是怎樣。但是觀察近年和現在進行中的發展,我們應當對前途樂觀。
政制發展的過程雖然可能漫長,但是我們的前途還是在我們掌握之中。因為香港在整個中國的發展過程中有一定的地位。例如香港的法制和法治精神是受到國內的重視和欣賞的。同時我們觀察內地,亦會發現不少不久以前難以想像的發展,現在己成為事實。我們應配合及利用內地發展這個大潮流,善用我們所擁有的制度來鞏固我們的成就和推進我們的發展,加強香港對內地的重要性。有了實質的成就和影響力,我們將更易取得所須的共識來自決我們的前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