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人:
凡 進 入 香 港 及 獲 准 在 香 港 逗 留 超 過 180 天 的 成 年 人 , 均 須 在 抵 港 後 30 天 內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。
凡 在 海 外 申 領 特 區 護 照 而 獲 發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人 士, 應 在 返 港 後 30 天 內 申 請 新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, 以 取 代 在 海 外 獲 簽 發 的 身 份 證 。
凡 年 齡 介 乎 11 至 17 歲 並 已 獲 發 身 份 證 的 未 成 年 人 士 , 均 須 在 其 18 歲 生 日 後 的 30 天 內 親 身 申 領 新 身 份 證 。
未成年:
凡 年 滿 11 歲 及 以 上 人 士 進 入 香 港 及 獲 准 在 香 港 逗 留 超 過 180 天 , 均 須 在 抵 港 後 30 天 內 申 請 登 記 身 份 證 。
凡 年 齡 不 足 18 歲 的 年 青 人 , 均 須 在 其 11 歲 生 日 後 30 天 內 登 記 領 取 身 份 證 。
凡 年 齡 不 足 11 歲 的 兒 童 , 均 須 在 首 次 申 領 特 區 護 照 時 同 時 申 領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。
除 年 齡 不 足 11 歲 的 兒 童 外 , 凡 在 海 外 申 領 特 區 護 照 而 獲 發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, 應 在 返 港 後 30 天 內 申 請 新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, 以 取 代 其 在 海 外 獲 發 的 身 份 證 。
以 下 是 根 據 《人 事 登 記 規 例》 所 訂 定 的 應 繳 費 用:
項 目 費 用
登 記 身 份 證 免 費
更 新 身 份 證 免 費
領 事 團 身 份 證 免 費
補 發 身 份 證 (遺 失 或 毀 滅) $ 335
補 發 身 份 證 (損 壞 或 污 損) $ 335
補 發 身 份 證 (改 動 身 份 證 內 容) $ 420
補 發 領 事 團 身 份 證 免 費